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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 必须取得市级重点中医专科资质

来源:​川江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日 09:31

        日前,泸州市卫生健康委、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管理办法(试行)》和《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试行)》。凡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单位,必须取得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资质。

据悉,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分为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病两类。按管理办法规定,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在市内应具有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文化特征突显、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等优势;重点中医专科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3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市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中医专病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市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根据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未按市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全面参与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将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对考核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专科(专病)所在医院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专科(专病)。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已确认的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实施跟踪管理,已评定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每三年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由评审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对学术技术水平和两个效益下滑的单位取消其“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称号,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