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森林防灭火常态化治理工作进行时

森林防火 | 典型案例,引以为戒

来源:​洪雅融媒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9日 15:13

洪雅县森林火灾警示教育案例

野火猛于虎。即便是毫不起眼的一星火,也有可能酿成火灾。

一、烧枝丫和枯叶未完全扑灭余火致火灾

瓦屋山镇村民何某于2020年5月16日和17日在自家采伐地烧枝丫和枯叶,未完全扑灭余火,导致18日余火复燃引发森林火情,属野外违规用火。何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何某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3000元的罚款;4.责令补种树木690株。

二、茶地捡杉丫时吸烟引发一般森林火灾

2020年5月18日中午,槽渔滩镇村民王某在森林防火期内,在茶地捡杉丫时吸烟,引发森林火情,属野外违规用火。王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某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3000元的罚款,计3000元;4.责令补种树木149株。

法律法规摘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项第七款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再次提醒全县父老乡亲,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全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禁火期,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非法野外用火!违法者将依法受到严惩。

责编:姚艾青 编辑: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