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森林防灭火常态化治理工作进行时

重点打击 这些与火有关的行为要不得

来源:​四川森防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8日 10:07

片片绿叶汇成万顷绿洲

星星之火可毁涛涛林海

绿水青山才是咱的金山银山

森林防火于未“燃”

总有人觉得星火无关紧要

但每一个火灾发生

没有一粒星火是无辜的

image.png

违规野外用火

NO.1   2021年5月5日13点28分,通过监控探头,阿坝州马尔康市林草局发现日部乡中热村木郎沟4公桩山上有一处火源热点。接到通知后,日部乡党委、政府和派出所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该火情由日部乡中热村村民格某某违规野外农事用火产生的,第一时间责令当事人浇灭明火。经核查,格某某野外农事用火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马尔康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和《日部乡护林防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日部乡人民政府、马尔康市林草局决定对其处罚300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NO.2    2021年4月18日18时许,赵某某明知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禁止违规用火的情况下,仍然在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橄榄园社区三组荒地里焚烧秸秆,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赵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NO.3    2021年4月12日18时许,石某某明知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禁止违规用火的情况下,仍然在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凤凰村5组自家承包地里焚烧秸秆,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石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NO.4   2021年3月25日12时许,赖某某在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柏杨村1组山林交界的田地里搭建土窑烧木炭,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公安机关给予赖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规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image.png

林区吸烟

2021年3月27日13时许,郑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路过广元市剑阁县公兴镇凤凰村1组小地名转山地时,将吸食的香烟随意丢弃,引发森林火情,过火面积1亩多,未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郑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第四项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image.png

焚烧秸秆、垃圾

NO.1  2021年1月11日,成都市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焚烧枯树叶,堆烧面积约5平方米左右。因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行政拘留5日。

    NO.2 2021年4月12日16时许,刘某某、樊某某在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乔天村9组田地内焚烧秸秆,后经麻柳乡政府工作人员劝阻,樊某华将火堆熄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某、樊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2021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image.png

祭祀烧纸

2021年2月9日,成都市崇州市村民李某,在上坟祭祀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0平方米。因违反《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处罚款4500元。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第四项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来源:四川森防

责编:姚艾青  编辑:章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