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14时许,古蔺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丹桂镇有村民在森林边焚烧杂草。
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村民李某某正在自家房屋旁的土地里焚烧杂草,焚烧点距离森林不足100米。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3月20日18时许,东新镇村民邓某某在距离森林约300米处焚烧杂草。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邓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3月20日,茅溪派出所警员在辖区进行森林防火巡查时,发现村民刘某某在距离林区不足20米的自家土地内焚烧玉米杆,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扑灭火情,随后将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处理。
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延伸阅读
根据我市发布的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古蔺县发布的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10月10日为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泸州头条
编辑:李畅 责编: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