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合江县发布森林防火封山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为在极端天气下筑牢森林防火墙,增强居民森林防火意识,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合江县公布了当地近期违规野外用火查处典型案例,以案示警。
案例一
2021年3月29日,石龙镇松柏村5社村民王某某在大路边野外烧纸钱祭祀,不慎引燃周边杂草约5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王某某违反了合江县人民政府2021发布的禁火令,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
2021年3月29日,榕山镇回洞桥村1社村民张某某在其祖坟上焚烧纸钱香烛,引燃周边杂草,面积约150平方米,因本人态度良好,配合调查,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罚款200元。
案例三
2021年3月30日时,合江县符阳街道上河边居民何某某在白米镇碾子村11组通路口扫墓,燃烧祭祀用品,不慎引燃周边杂草杂灌林,过火面积46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何某某违反了合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发布的禁火令,公安机关对何某某罚款500元,行政拘留5日。
案例四
2022年3月9日,合江县符阳街道会青山村7社聂某某在青岗坝焚烧杂草,引燃周边杂灌林,造成过火面积约210平方米, 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聂某某予以行政警告,行政罚款1000元。
案例五
2022年3月19日,合江县临港街道石堰村10社袁某某在二房沟焚烧杂草引燃林地,造成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袁某某予以行政警告,行政罚款1000元。
案例六
2022年4月25日18:30时许,合江县临港街道塘沟村11社谢某某于小地名“文屋基”处违章野外用火烧竹叶,起火点1处,过火面积大约1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谢某某予以行政警告,行政罚款3000元。
案例七
2022年7月28日21时许,合江县某珠宝店员工方某某和许某某二人在合江县符阳街道大同村二社(小地名:泸合大道(G353)赤水河大桥左侧)处,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焚烧单位过期作废的销售票据和质保单等共约30斤,起火点1处,过火面积3平方米,起火点离林缘10米;且经他人劝阻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合江县某珠宝店予以行政警告,行政罚款10000元。
2022年8月14日,何某某在合江县尧坝镇井桥村5社(小地名:下黄泥)焚烧稻草,起火点1处,过火面积15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何某某处以行政警告,行政罚款1000元。
案例九
2022年8月17日20:30时许,何某某在合江县高庙子村9社小地名“岩子山”处,在责任田内违章烧杂草,起火点1处,过火面积5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何某某处以行政警告,行政罚款1000元。
案例十
2022年8月19日,白沙镇参宝村12社村民赵某某在自家房屋门口烧灰,不慎引燃自家竹林,造成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后被村社干部群众及时扑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合江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日发布的禁火令〔2022〕22号,公安机关对赵某某行政拘留3日。
一点星星火,可毁万顷林。杜绝野外用火,共护绿水青山。
信息来源:合江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畅 责编: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