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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起,三类人才在泸州可获购房补助

来源:​龙马融媒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11:36

3月19日起,《泸州市加快推进“酒城人才聚集行动”支持人才在泸置业实施细则》将施行,有效期5年,三类人才可获购房补助。这是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的。

据悉,实施细则明确了购房补助对象、购房补助范围和标准、购房补助申请以及审核、公示及发放流程等。

购房补助对象

实施细则明确,购房补助对象是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以及各市属园区)就业创业,为泸州经济社会建设作出贡献的人才,包括以下三类人才:

一类人才,是指全职引进或为泸州作出重大贡献的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等国家级专家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大项目管理人才、技能人才等。

二类人才,是指从2023年8月24日起,全职新引进、在泸持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急需紧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全国技术能手。

三类人才,是指从2023年8月24日起,全职新引进、在泸持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急需紧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四川工匠及副高级职称人才。

购房补助范围和标准

关于补助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二类、三类人才从2023年8月24日起,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不含限价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关于补助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对二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购房补助25万元。如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简称“购房款总额”)未达到25万元的,按照实际购房款总额给予补助。对三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如购房款总额未达到10万元的,按照实际购房款总额给予补助。

各类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人才购房补助,购买的单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补助。如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为夫妻共有,且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购房补助条件的,可以叠加申请。执行期间与现有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购房补助申请

实施细则明确,按照申请人才购房补助房屋属地管理原则,二类、三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向购房所在地各区(含高新区、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人才购房补助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购房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三年及以上即可申报,申报期限两年。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为5月1日-5月31日、10月1日-10月31日,逾期不受理。

审核、公示及发放流程

根据实施细则,人才购房补助申请由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区级部门审核二类、三类人才申报材料,区人社部门负责对高级职称、全国技术能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四川工匠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急需紧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急需紧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人社和教育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书面盖章反馈各区住建部门,各区住建部门汇总同级人社和教育部门意见,将拟发放购房补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于每年6月20日、11月20日前将审定后的拟发放购房补助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住建部门将人才购房补助一次性发放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实施细则还明确:一类人才购房补助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申请人才购房补助后取消网签备案的,须先行退回人才购房补助资金后方可办理网签备案注销。人才本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以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购房补助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对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才购房补助的,由开发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购房补助发放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泸州日报

编辑:汪静 责编:刘健